連續兩個周期不年檢車主購新車不予註冊
  省交警總隊詳解《海南省實施辦法》
  本報訊 記者從省交警總隊瞭解到,由於《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涉及的領域較為全面,昨日,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繼續對《實施辦法》進行解讀。
  通訊員 周平虎 記者 文盛
  《駕駛電動車需攜證 酒後騎車也要受罰》追蹤(詳見本報1月18日2版、昨日9版)
  關鍵詞?機動車註冊和轉移登記
  連續兩個檢驗周期未按規定辦理機動車檢驗手續的,不予辦理新購置機動車註冊和轉移登記
  《實施辦法》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其新購置機動車註冊和轉移登記:(一)依法應當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而未辦理的;(二)連續兩個檢驗周期未按規定辦理其所有的機動車檢驗手續的;(三)其他不符合登記的情形。
  “以前,很多人車輛不按時年檢,特別是一些較舊的車,很多人覺得無所謂。”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表示,該項規定有助於提高我省機動車年檢率,防止“病車”上路。第1款目的是通過立法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未交售報廢機動車和辦理註銷登記的,禁止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以此提高車輛所有人辦理車輛報廢註銷的意識,同時防止報廢車輛違法上路行駛。第2款目的是通過立法強制所有人未按時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的,禁止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以此提高車輛所有人辦理按時辦理機動車定期檢驗的意識,同時提高我省機動車定期檢驗率,確保車輛安全性能,防止車輛“帶病行駛”。
  關鍵詞?機動車維修
  承修方應登記送修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車身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實施辦法》規定:承修車身損壞車輛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送修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車身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一年。同時,如發現有交通事故後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
  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通過立法規定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登記維修車輛的相關維修信息並按規定實踐留存,以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瞭解車輛情況。其次,發現有交通事故後逃逸嫌疑的車輛在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立即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有利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高偵破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能力。
  關鍵詞?安全技術檢驗
  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結果的,依法撤銷檢驗資格
  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中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建立受檢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檔案和信息共享平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為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據瞭解,自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以來,所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全部實現社會化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監督。但安檢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以後,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存在不當競爭。二是查處難。
  《實施辦法》明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用10倍的罰款,並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中型車輛、校車逾期未年檢的,罰款1000元
  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提高機動車年檢率,從源頭上防止“病車上路”。《實施辦法》明確:重型、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機動車,以及校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等車輛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1000元罰款。
  同時,其他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200元罰款。
  關鍵詞?加大處罰力度
  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標誌時超速行駛的處罰30元
  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通過的《實施辦法》加大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首先是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部分違法行為加重了處罰。《辦法》第60、61、62條,以前規定處罰10元、20元的違法,現在規定處罰50元,如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等等。
  其次是對機動車駕駛人部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重了處罰。如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客車超員、貨車超載、貨車載客、大中型載客汽車和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逾期未檢驗、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等等都加大了處罰。如: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000元罰款。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2000元罰款。
  再者對以往沒有處罰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如: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不低速通過,或者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標誌時超速行駛的處罰30元。
  最後是新增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如: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處罰駕駛人以外,還應當處罰乘車人、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處5000元罰款)。以前規定醉酒駕駛非機動車處罰20元,《實施辦法》規定飲酒、吸毒駕駛非機動車處罰50元,非機動車應當註冊未註冊處罰50元等。  (原標題:連續兩個周期不年檢車主購新車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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