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良
  一張遺失的身份證,讓耒陽女子劉麗被不法分子冒名頂替,並遭遇青海西寧警方誤抓。在輾轉湖南、青海兩地接受調查、甄別的12天時間里,劉麗說,噩夢不堪迴首:“他們搜我的身,屋裡有攝像頭的……那些天我聽得最多銀行利率的就是‘程序’,這兩個字在我心中的含義已經變了。”(12月23日《央視新聞》)
  的確,凡事都得“走程序”,按程序辦事。法治社會,程序便是室內設計規矩,是制度設計。按照程序辦事,可以最大限度保證“正確地辦事”。就這件“烏龍”事件而言,無論協助辦案的鐵路耒陽警方,還是西寧警方,單就強調按程序辦事而言,本身並無過錯。然而,一樁本該無過錯的事情,卻演繹成一場令人啼笑皆非的“烏龍”。
  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在執法者眼usb裡,程序成了一種“單向度”的約束。兩地警方只是在向劉麗強調執法的“程序”,卻壓根沒想到,執法的過程更須按“程序”辦事。
  縱觀這樁“烏龍”事件的全過程,兩地警方有很多糾偏的機會,比如,實施照片比對、指紋比對、檔案甄別等,抑或能稍景觀設計微耐心一點聽取對方的申訴、辯解,都可以避免過錯的進一步延展。但這些看似細節、卻至關重要的環節,被賦予單向性的“程序”遮掩了,一場跨省執法事件,便一路滔滔地演變成一場低智商的自擺“烏龍”事件;原本是保證執法對象權利的“程序”,卻在劉麗和家人身上造成了深深的傷害。
  這雖為偶發的個案,但卻折射出一種慣性式的思維——在少數執法者眼裡,所謂法律、程序等,都被看作是便利自己的邊界,總以為自己對“程序”的解釋,有著一種與生俱來的優先權,無形中將雙向性的約束視為單向度的東西,抗癌食物將本該嚴謹的“程序”,簡化成依照身份證信息抓人的“怪胎”。
  從根本上說,在這種慣性式的思維中,缺少對法律的敬畏,缺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執法理念。  (原標題:“程序”,不是單向度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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